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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戴隆某。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4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跃超、李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6月份以来,以共同作庄,共负盈亏的方式共同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被告人苏某某报单投注51561元,接受下线写单人员周某某报单投注30212元、接受码民苏某某报单投注4283元、码民刘某某报单投注1750元,共计接受报单投注87806元。被告人苏某某接受码民胡某某报单投注49990元、苏某某报单投注1210元、陈某某报单投注306元、苏先某报单投注55元,共计接受报单投注51561元,并转投上线戴某某、戴隆某。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且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香港“六合彩”所出的特码,按照1:40的赔率,设置赌博方式,接受下线及码民的报单投注,共同作庄,共负盈亏。接受被告人苏某某报单投注51561元,接受下线写单人员周某某报单投注30212元、接受码民苏某某报单投注4283元、码民刘某某报单投注1750元,共计接受报单投注87806元。被告人苏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受码民胡某某报单投注49990元、苏某某报单投注1210元、陈某某报单投注306元、苏先某报单投注55元,共计接受报单投注51561元,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转投上线戴某某、戴隆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3年公历4月份,其在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处多次报单投注买地下六合彩,从94期至105期报单投注共计4283元。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夫戴某某与堂兄戴隆某自2012年6月份以来,合伙作庄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3年公历4、5月份左右,其在合伙做庄的戴某某、戴隆某处买地下六合彩,从第94期至105期共计报单投注1750元。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3年地下“六合彩”的第77期开始,其共在被告人苏某某处报单投注20期,共计投注金额49990元。5、证人苏某付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曾在被告人苏某某处买地下六合彩,第87期、第100期两期,报单投注共计55元。6、证人苏某铁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6、7月份左右,其在被告人苏某某处买地下“六合彩”,从第79期至104期共报单投注1210元。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13年地下“六合彩”的第79期至105期,其在苏某某处报单投注共计306元。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3年8月份地下“六合彩”第94期至105期,其共在戴某某处报单投注30212元。9、提取笔录。①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0日从被告人戴某某家中提取的戴某某、戴隆某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码单明细11张、计算机一个、六合宝典书籍一本。②2013年9月17日从被告人苏某某家提取的码单13张。10、被告人苏某某在湘阴县第三人民医院的病历诊断说明书及门诊病历本。证实其患有空洞型肺结核。11、湘阴县看守所建议对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报告。证实被告人苏某某经县三医院诊断患有空洞型肺结核,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当即住院隔离治疗。12、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的供述。三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与码民设赌,并按照设置及赌博方式接受码民报单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经检查患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戴某某、戴隆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苏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人戴隆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苏某某犯赌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