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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永礼诉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刘家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礼,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刘家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王永礼,男。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刘家大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大场镇刘家大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夏文富,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礼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刘家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王永礼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