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侯建超、侯建超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胡洪斌、杜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超,胡洪斌,杜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侯建超。被申请人胡洪斌。被申请人杜永杰。申请人侯建超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借款,本院于2013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杜永杰支付给申请人侯建超50000元,下余的50000元,因申请人侯建超借杜永杰之姨薛旭穗50000元,该款侯建超不再偿还,由杜永杰直接偿还薛旭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6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