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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与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供销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振南,任镇长。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与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庙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人民币296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临泉县白庙供销合作社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