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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颜一治与董旺飞、董志新、董一明、董明伟、董金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一治,董旺飞,董志新,董一明,董明伟,董金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颜一治,男。被告董旺飞,男。被告董志新,男。被告董一明,男。被告董明伟,男。被告董金旺,男。上述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一治诉被告董旺飞、董志新、董一明、董明伟、董金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一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