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少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鸿鸣与被告罗红英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鸿鸣,罗红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少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蒋鸿鸣。法定代理人蒋国政。法定代理人张顺琼。委托代理人喻金星(特别授权)。被告罗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鸿鸣与被告罗红英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鸿鸣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鸿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鸿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元,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蒋鸿鸣承担。审判员 黄 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