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民初字第06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ontface="">,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fontface="">,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6832号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剑,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倩春,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蔡元范,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