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毛红诉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刘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407号原告:毛红。被告:刘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诉被告刘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已由原告毛红缴纳),予以免缴3,500,00元,实收600.00元(已交)。审判员 马太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