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庆余与殷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余,殷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杨庆余。被告:殷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余诉被告殷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庆余负担。审 判 长 张兴权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