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