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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委会等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委会;冯长法;陈×1;陈×2;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石刑终字第004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委会。诉讼代表人刘×1,男,汉族,1952年8月23日生,现任北五里铺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长法,男。2009任北五里屯铺村委会主任至今。2011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栾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害人陈×1,男,1968年9月12日生,栾城县北五里铺村人,住本村。被害人陈×2,男,1966年11月20日生,栾城县北五里铺村人,住本村。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委会、冯长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栾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长发与柳林屯北五里铺村委会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00137号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栾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栾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柳林屯北五里铺村委会及冯长发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被告人冯长法任北五里铺村委会主任。期间,开始筹备北五里铺村新民居建设项目,2009年5月26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北五里铺村新民居建设和旧村改造及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6月2日,由村两委班子及开发小组会议决定新民居建设项目合作商为河北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7月5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北五里铺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规划的批复【栾政函(2010)24号】要求柳林屯乡及北五里铺村委会在规划批复后,将规划进行公示,搞好宣传,建设和管理,确保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2010年8月10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2010年8月10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2010年8月26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栾政函(2010)51号】要求柳林屯乡和北五里铺村委会将方案进行公示,搞好宣传,建设和管理,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同年9月10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拟征收本案涉案土地0.5333公顷,规划为住宅用地。同年9月14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与五里铺村委会签订0.5333公顷的征地协议。2011年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1)0088号】批复同意栾城县2010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申请,2010年9月19日栾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北五里铺风险、社保费计84000元。2010年栾城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到北五里铺村委会预收费18万元。2010年10月26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北五里铺村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10月17日擅自占用本村村南集体耕地(规划建设用地)86.62亩和国有储备建设用地20.38亩建设新民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107亩,属违法占地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制做并送达栾国土停字(2010)9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年12月28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并送达了栾国土罚字(2010)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该违法占地的位置、面积、地类、耕地破坏程度出具了鉴定结论,结论认为该新民居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直接后果是破坏耕地,破坏耕地耕作层,丧失了种植条件,减少了土地资源,并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不能耕种。2010年12月30日—31日,被告人冯长法指派本村村民刘×2、王×1租用王×2的挖掘机到涉案地块内挖地槽两个,挖槽过程中,陈×2、陈×1家多人进行阻止未果,挖毁陈×2责任田3.6亩,陈×1责任田2.9亩。2011年4月11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以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栾城市公安局侦察。案发后,2011年2月28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发布(2011)第4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涉案土地0.5333公顷(8亩),2011年5月25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北五里铺村委会签订收回涉案地块内20.38亩国有规拨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协议。2012年1月10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发布(2012)第1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涉案土地0.4667公顷(7亩),同年8月16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北五里铺村委会签订该0.4667公顷土地征地协议,2012年11月13日,栾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北五里铺村委会签订征收北五里铺村南土地62.6415亩(涉案地块)的征地协议。2013年3月28日栾城县人民政府发布(2013)第9号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涉案土地4.1761公顷(62.6415亩)。2011年8月8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栾城县分局颁发地字第130124201100007号北五里铺“五里新村”新民居回迁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查明,柳林屯乡政府于2010年12月24日分别向陈×1、陈×2银行长汇入占地补偿款101309.2元、106864元。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冯长法的供述,证实其村的新民居占地是华兴街以东50多亩地和以西60多亩地,华兴街加上道路有27亩地,国土资源局排的是107亩,其就认可是107亩。从2010年5月份开始搞新民居建设,还没有规划许可证。其村在华兴街两侧建设新民居是村里的村委会决定的,其是法人代表。这些地以前是责任田现在是荒地。华兴街的占地没有合法手续现在正在办。新民居建设由沙山利达房地产公司开发,开发的责任田里包括陈×2和陈×1的责任田。他们提出了不合理的赔偿,村委会没有同意,他们就没有在征地协议上签字。2010年12月30日-31日进行挖地槽。其让刘×2、王×1负责挖地槽,如果陈×2和陈×1不让挖就告诉他们地已经属于集体了,村委会会对他们进行赔偿。对于陈×2与陈×1其村委会对他们进行了赔偿。赔偿给陈×1101309.2元,陈×2106864元。他们的赔偿款包括麦苗的赔偿。陈×2和陈×1的陈述,证明其村村委会搞新民居建设,占着其家的责任田了,他们没有手续。刘×2、王×1承包新民居建设挖楼的地槽,将其3.06亩的麦苗及果树600颗毁坏。2010年12月30日,他们用两台沟机,两个铲车,十几辆翻斗车挖的。证人刘×1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五里铺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冯长法。2009年开始盖新民居,华兴街以西是新民居,以东是村里让开发商开发的。2010年冬天把华兴街以东和华兴街以东的两块地圈了起来,新民居领导小组组长是冯长法。从2010年冬天圈地以后地就荒了,这两块地以前是责任田。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冯长法及北五里铺村委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栾城县国土资源局移送书及案卷,被告人冯长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了冯长法的出生年月和家庭住址,和土地资料等事实。证人赵×1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0日-31日,王×1和刘×2带了人和挖沟机在其家麦地挖了两天。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利达公司的副总,其平时负责公司财务和栾城县北五里铺村新民居项目的跑办事宜。当时签合同是村委会主任冯长法负责签的。证人梅××的证言,证其家有3.06亩地,600棵柿子树。在2010年12月30日-31日被王×1、刘×2领着沟机挖了,其不同意村里搞新民居建设,因为赔偿不合理,占地也没有手续。当时其和丈夫陈×2阻拦他们不让挖,王×1就叫来好多人拿着铁锹镐把,没有办法就去县里信访找解决的办法。9、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30日-31日,其在北五里铺的新民居建设挖了两个地槽,在北五里铺村村南,县检察院后面一个,路两边一个。10、信用社回单书证,证实了被告人栾城县北五里铺村村委会于2012年2月24日给付陈×2土地赔偿款106864元、给付陈×1101309元。11、赔偿条件,证实了陈×2要求赔偿耕地赔偿款按区片价80%的赔偿;果树赔偿款10万元。陈×1要求赔偿耕地赔偿款按区片价80%的赔偿;房屋补偿款为20万元。12、土地承包书,证实了在1999年4月10日起那两块地承包给陈×2、陈×1。承包期限30年。被毁照片,证实了陈×2、陈×1麦苗和果树被毁的事实。14、鉴定结论,证实了陈×2家麦苗的数量为3.06亩,赔偿价格为2892元,陈×1家麦苗的数量为2.9亩,赔偿价格为2741元。15、栾城县人民政府对北五里铺新民居建设栾政涵201024号,栾政涵201025号,冀政转征函20110088号,均证实了北五铺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得到了栾城县政府的许可。16、北五里铺村征地告知书,北五里铺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三份,收费条等,均证实了栾城县政府对北五里铺村新民居建设规划的许可。17、栾国土委规字2011001号、国土资源局与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土地验收表及照片、栾城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等,均证实了北五里铺村新民居建设规划的合法性。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五里铺村委会及被告人冯长法,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五里铺村委会及被告人冯长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该违法占地项目是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新民居建设工程,并缴纳了部分规费,所占地虽属农用地性质,但符合土地转征手续,其犯罪情节较轻,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冯长法的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栾城县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委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冯长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2万元。上诉人北五里铺村委会上诉的主要理由,侦查机关没有对违法占地107亩进行测量,属程序错误;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土地毁损的证据,原判对上诉人定罪证据不足;上诉人依据县委县政府号召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上诉人冯长法上诉的主要理由,其系法人代表,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有上诉人冯长法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3、王×1、刘×2、王×2、李×1、杨××、赵×2的证言、被害人陈×2、陈×1的陈述、陈×2、陈×1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照片、栾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栾城县国土资源局(2011)3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鉴定书、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五里铺村委会违法占地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现场测绘笔录、测绘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栾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北五里铺村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规划及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征地协议,栾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费收据,北五里铺关于新民居建设项目的回忆记录,栾城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及立案告知书,上诉人冯长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五里铺村委会及上诉人冯长法,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上诉人北五里铺村委会上诉所提侦查机关没有对违法占地107亩进行测量,属程序错误,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土地毁损的证据,原判对上诉人定罪证据不足的的理由,经查国土资源局已对此违法占地进行测量,且有上诉人冯长发的签字,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上诉人上诉所提上诉人依据县委县政府号召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理由,因其违法占地数量较大,明显不属刑法规定的显著轻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冯长法上诉所提其系法人代表,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因北五里铺村委会属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系该村法人代表,故应承担刑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连山审 判 员 邵彩然代审判员 雒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