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史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某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82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某,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后由原告李某某承担584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