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志民与麦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麦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飞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230000元整,被告立下借据后,至今尚未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此,原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麦某某答辩称,原告并没有借230000元给被告,欠款都是被告向原告下单赌足彩欠下的,且数额不是230000元,而是90000元,除了90000元外,其它都是利息,原告所提供的3张借据是原告威胁被告签下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麦某某以“资金出现问题,投资种植甘蔗”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并依次签下80000元、80000元、70000元三张借据,并分别注明于2012年12月20日前、2013年1月1日前、2013年2月1日前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未还而引发纠纷,原告陈某某遂诉至本院。被告称欠款都是被告向原告下单赌足彩欠下的,数额不是230000元,除了90000元外,其它都是利息,3张借据是被原告威胁签下,但均无举证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三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麦某某拖欠原告陈某某的借款2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3张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清还给原告。被告称欠款是向原告下单赌足彩欠下的,实际数额是90000元及3张借据是原告威胁被告签下等,均无举证证实,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清偿借款2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75元,由被告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