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申字第16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康家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京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康家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京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申字第16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康家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上苇甸村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艳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京津,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保政,男,汉族,1947年6月27日出生,系曹京津之父。委托代理人:任世运,女,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系曹京津之母。再审申请人北京康家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兴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京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家兴旺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曹京津称没交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是因为客厅暖气不热,说明其它房间的供暖是达到标准的,且曹京津未报修过,也未提供客厅温度不够的证据,原审判决部分支持我公司请求曹京津支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有失公正。故请求法院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曹京津提交意见称:2012年之前我家就因客厅暖气不热问题多次找再审申请人康家兴旺公司解决未果,2012年供暖期间又多次找康家兴旺公司反映客厅暖气不热一事,但康家兴旺公司没有维修,故原审判决正确。康家兴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康家兴旺公司认可被申请人曹京津曾就供暖不热问题报修过,其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就其对相关供暖设备履行了维修义务及维修效果进行举证,原审基于此,判决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本案审查中,康家兴旺公司又称曹京津没有报修过,其改变原审中自己的陈述,没有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可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康家兴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康家兴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康家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左颖星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