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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桂彬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唐腾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赵桂彬,唐腾飞,李春兰,唐佳云,王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工业园28号。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彬,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腾飞,居民。原审被告李春兰,居民。原审被告唐佳云,居民。原审被告王小兰,居民。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桂彬、原审被告唐腾飞、李春兰、唐佳云、王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潘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二审中,本院依照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该传票被拒收,故应视为送达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上诉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