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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钱治华与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治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治华,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傲泰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钱治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2461元,由上诉人天长市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达审 判 员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