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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震东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震东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祁县大运路北秦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庆源,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震东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北方开关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印,1962年9月26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震东祥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山西雷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温学东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代理审判员  贾文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