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刑终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张志故意伤害罪,王东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亳刑终字第002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涡阳县人。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余新安、徐瑞,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志,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2012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3年10月10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犯故意伤害罪、王东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涡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以张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以王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东不服,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龙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