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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生效的甬房拆与郑雅娣、郑宝娣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郑雅娣,郑宝娣,郑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北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世海。被执行人郑雅娣。被执行人郑宝娣。被执行人郑富荣。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生效的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郑雅娣、郑宝娣、郑富荣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泗洲街21号的房屋进行腾空并强制搬迁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宁沁家园26幢84号1104室、1204室临时过渡用房。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的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三被执行人对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浙建复决(2013)2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三被执行人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甬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三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郑雅娣、郑富荣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浙甬行终字第11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3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剑锋审 判 员  徐文涛代理审判员  杨春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