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郑付乾与陈海潮、张亚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周,王云朋,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洪周,农民。被告王云朋,农民。被告王文祥,农民。原告洪周与被告王云朋、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云朋、王文祥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周诉称:被告王云朋于2013年2月2日由被告王文祥担保向我借款90000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云朋偿还借款90000元,并由王文祥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云朋、王文祥均未到庭亦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王云朋由被告王文祥担保向原告洪周借款90000元,保证期间为2年。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对担保方式未约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云朋欠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云朋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其行为显然不妥,故原告对被告王云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担保方式,因双方没有约定,担保人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王文祥作为保证人,应对王云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云朋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云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洪周借款90000元。二、被告王文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云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云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款时应增付20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现忠审 判 员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李新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