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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钟连胜与赵玉兴、李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连胜,赵玉兴,李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钟连胜。被告赵玉兴。被告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连胜与被告赵玉兴、李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连胜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连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钟连胜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