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钟连胜与赵玉兴、李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连胜,赵玉兴,李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钟连胜。被告赵玉兴。被告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连胜与被告赵玉兴、李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连胜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连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钟连胜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