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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中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瀚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元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瀚生,吉林市元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付瀚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元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川路广西市场A座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贤,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川路广西市场A座1号。法定代表人肖为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瀚生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元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现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之中,尚无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