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佟三庚与王有谊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三庚,王有谊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佟三庚,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有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其它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三庚与被告王有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查找无果,原告佟三庚以找不见被告王有谊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三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三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因原告佟三庚变更诉请应实际收取100元,故本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三庚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