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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佟三庚与王有谊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三庚,王有谊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佟三庚,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有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其它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三庚与被告王有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查找无果,原告佟三庚以找不见被告王有谊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三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三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因原告佟三庚变更诉请应实际收取100元,故本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三庚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