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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倪昌翼与梁贝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昌翼,梁贝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巡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倪昌翼。被告:梁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昌翼与被告梁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且不符合缓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顺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