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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陶振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陶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毛某。被告:陶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温岭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