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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先平与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平,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先平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先平上诉称: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霍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平的户口所在地,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评定及用工所在地均在霍山县,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仅仅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其辖区为由,裁定其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霍山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作出非终局性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是指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霍山县内,而用人单位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六安市裕安区内,故霍山县人民法院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用人单位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王先平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