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岳严与杨茂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岳严,杨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第0430号申请人郑岳严。被申请人杨茂珍。申请人张璇因与被申请人杨茂珍诉前保全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茂珍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望城花园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郑大民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H44**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茂珍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望城花园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大民所有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员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