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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加油站与张友文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加油站,张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16号申请人:荣成市石岛渔港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才,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友文,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镇泊头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因2013年5月2日,被申请人所经营的“鲁寿渔65202”号渔船在申请人处加油,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加油款约37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鲁寿渔65202”号船舶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鲁寿渔65202”号船舶或等值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7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曰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