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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汉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全诉被告贺足志,徐云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全,贺足志,徐云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汉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陈立全,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生。被告贺足志,男,汉族,1926年11月25日生。被告徐云丫,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全与被告贺足志、徐云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立全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代理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