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重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黎与张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黎,张伟,长沙探索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重字第260号原告金黎,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探索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260号湘江银座509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原告金黎诉被告张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天民初字260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长中民四终字第02879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金黎申请追加长沙探索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决定通知长沙探索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春霞、陈秋贵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金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黎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原告金黎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金黎承担。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冯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秋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