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晓青与安徽省奇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青,安徽省奇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徐晓青,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安徽省奇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温业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青与被告安徽省奇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晓青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徐晓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晓青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