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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梅洪吉、李成成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梅洪吉,李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红行执字第3号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夏体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母光霞。被申请人梅洪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申请人李成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审查并执行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遵红人口计生征决字102(2013)第(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梅洪吉、李成成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2536元。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判长 王 珏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