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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莫正兵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正兵,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48号原告莫正兵,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3-2-1,组织机构代码20303623-0。法定代表人王吉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3)江法民初字第7939号原告莫正兵与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要求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不明确,约定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注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虽其提出实际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住所地应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山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