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文才与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才,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25号原告:陆文才委托代理人:常小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满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方涛原告陆文才与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小俊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彭方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文才诉称,2012年1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7月13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不还,按每日借款本金千分之五支付原告滞纳金和违约金。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该款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9月29日期间的滞纳金40万元;每日按借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该款2013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滞纳金。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存在借款事实,但原告所述借款金额不实,原告所述的借款40万元中包含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万元。借款期间约定以借款本金的30%作为借款期间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标准亦过高且计算方法不合法。现同意按实际借款本金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总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7月13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肆拾万元整。违约责任为: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不还,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滞纳金,该笔借款不再计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口头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借款本金的30%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40万元,被告同时支付原告利息1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40万元,被告按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按借款本金的30%当即支付原告利息12万元,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借款本金为28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故应按被告实际收到原告的借款数额确定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应确定为28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金28万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借款期限内利息,因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按借款本金的30%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对该借款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每日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支付原告滞纳金,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请求降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的具体标准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陆文才借款2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陆文才自2012年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804元,由被告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寇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鱼智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