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阳春红与成都圆融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红,成都圆融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37号原告阳春红。委托代理人朱留华,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圆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15楼4号。法定代表人魏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红与被告成都圆融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春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阳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