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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吴有者、林快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吴有者,林快乐,王振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章俊斌、丁宗捷。被告:吴有者。被告:林快乐。被告:王振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吴有者、林快乐、王振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