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崔立新与潘映萌、佛山市南海飞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立新,潘映萌,佛山市南海飞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立新,男,汉族,1951年7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映萌,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邓紫聪,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汉,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飞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崔立新因与被申请人潘映萌、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飞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立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