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蒋仕忠与四川省南部县金环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仕忠,四川省南部县金环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仕忠。委托代理人张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环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详健。委托代理人杜黎明。上诉人蒋仕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仕忠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仕忠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仕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蒋仕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唐晓兰代理审判员 蒙秀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