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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承山与孙晓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黄承山。委托代理人:李富勇,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晓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山诉被告孙晓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晓悦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晓悦银行存款58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孙晓悦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