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承山与孙晓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662-1号原告:黄承山。委托代理人:李富勇,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晓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山诉被告孙晓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晓悦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晓悦银行存款58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孙晓悦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