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破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破字第0001-5号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破产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该案审理期间,本院又于2013年2月12日受理了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鉴于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和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明显存在资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宣告南陵县模具城有限公司和南陵县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在本案审理期间,截止2013年11月29日,管理人共收到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和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70笔,金额207006827.6元。此外经调查职工债权456940.00元。管理人据此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对部分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相应的调整后,管理人现将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交本院确认。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安徽丰利达有限公司等70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南陵模具城有限公司(含南陵模具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奚正宏审 判 员 黄金生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新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