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1号原告尚某某,女,住天水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