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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郡民初字第1号原告尚某某,女,住天水市。被告赵某某,男,住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彤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