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起诉人林金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诉初字第3号起诉人林金平,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收到林金平的起诉状,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赔偿起诉人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合计91064.6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起诉人提供的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的工商资料看,该公司营业场所不在本院辖区内,起诉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亦未对争议的管辖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金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世容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志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