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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原告邹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曹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造成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11月17日与一男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综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曹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举行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在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问题。因原告并未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又下落不明,本院不予处理,如确有财产纠纷,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权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