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朱豪峰与冯雪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豪峰,冯雪英,朱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朱豪峰,被告:冯雪英,委托代理人:王盼。委托代理人:余建平。第三人:朱燕,原告朱豪峰为与被告冯雪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朱燕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朱豪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豪峰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豪峰撤回对被告冯雪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豪峰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施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