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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海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89号罪犯海侠,女,1957年9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海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亳刑终字第00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海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海侠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海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