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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阿木铁哈与汉源县红花菱镁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铁哈,汉源县红花菱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阿木铁哈,男,生于1964年12月15日,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勾结阿木(特别授权),男,生于1955年10月22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许顺家,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县红花菱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施俊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和平(特别授权),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木铁哈与被告汉源县红花菱镁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木铁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木铁哈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木铁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9元,减免后收取3000元,由原告阿木铁哈承担。审 判 长  李 行审 判 员  刘继萍人民陪审员  许志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