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阴县袁家铺镇将军村杨塘组。2013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茉、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3日18时许,因土地纠纷,被害人邹某某在将军村被告人王某家禾坪与王某父母发生口角并纠扭在一起,被告人王某闻讯出来用拳头将被害人邹某某右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对被害人邹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0元,双方已于2013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邹某某,致其轻伤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邹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执行清结,被害人邹某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请求放弃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2013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用拳头致伤邹某某右眼的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时他到王某家找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要被他家占用的土地,他将王某某喊至地坪,王妻邹某某从家里冲出来,抠住他前胸的衣服并骂他,他也没有理睬,只是跟王某某讲要一块地,这时王某冲过来用拳头打击他,打中了他的右眼部导致他受伤。2、证人证言。①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邹某某到自家要建房时占用的土地,两人发生了争执,妻子邹某某就冲到邹某某面前抓了他的衣服。邹某某将其推倒在地,王某见状与邹某某纠扭,用拳头致伤了邹某某的眼部。②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她是王某之母,证明案发时邹某某来要土地,与丈夫王某某发生了争执,并将她推倒在地,王某见状用拳头打伤了邹某某的右眼部。③证人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他们都是王某家邻居,分别证明案发时听到吵闹声,见邹某某与邹某某为土地的事在对骂并纠扭,王某就冲过来与邹某某纠扭,突然邹某某往地下一蹲,用手捂住右眼喊受伤。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接到邹某某之妻电话被告知邹某某在王某某家被人打伤,赶赴现场见邹某某右眼受伤倒在地上,就将伤者送往医院。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法医鉴定意见书。其伤情鉴定为:①右眼球挫伤;②右眼睑挫裂伤。③右视神经挫伤。④右眼眶内侧壁骨折。⑤右筛骨纸板骨折。为轻伤。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故意伤害邹某某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与邹某某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条据以及被害人邹某某请求放弃对王某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7、被告人王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及首次讯问笔录。证明其于2013年7月3日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邹某某的事实。8、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