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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南与被告赵明禹、赵德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南,赵明禹,赵德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405号原告黄南被告赵明禹被告赵德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南与被告赵明禹、赵德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南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原告欠款11万元,原、被告纠纷已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立文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