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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莆执行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等与被执行人七彩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分行,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七彩梦(福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林梅玉,韩玉芳,杨梅宇,林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莆执行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法定代表人梁劲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樵,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代表人姚润喜,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分行。代表人蔡黎昇,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凤,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彩梦(福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梅玉,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梅玉。被执行人韩玉芳。被执行人杨梅宇。被执行人林美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七彩梦(福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林梅玉、韩玉芳、杨梅宇、林美燕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莆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220号裁决,于2013年5月15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莆执行字第41-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一幢房地产及机械设备;查封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房地产及机械设备;查封被执行人韩玉芳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一幢房地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一套房产。2013年8月20日,本院通过公开摇号选择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韩玉芳的财产评估价格分别为1132.32万元、10234.96万元、788.9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百祥车饰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一幢房地产及机械设备;二、拍卖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房地产及机械设备;三、拍卖被执行人韩玉芳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一幢房地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狮执行员  郭明云执行员  陈剑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