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秦某、邱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史某;秦某;邱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邱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史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